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淑華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