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6號原告地○○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玄○○
癸○○辛○○子○○
17號壬○○丑○○A○○上一人訴訟代理人B○○被告宙○○
巳○○
5樓辰○○申○○
3卯○○
8號午○○天○○宇○○
樓寅○○
弄2號亥○○戌○○
樓兼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酉○○被告未○○
甲○○戊○○
號庚○○丙○○
弄10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黃○○被告乙○○
丁○○
5樓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五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林床 及 林榮堂 之全戶戶籍登記簿謄本、其所有繼承人之戶籍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全戶戶籍登記簿謄本所示,被繼承人林床尚有一子林榮堂,原告未將其列為被告,亦未提出此部分之全戶戶籍登記簿謄本,於法尚有未合。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