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
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表:
㈠陳明是否對他人有債權存在,如有,應註明該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㈡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暨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
㈢請釋明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2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
㈣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
機制,成立之協議證明書(須有金融機構及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協商成立文件)。並說明協商後,迄聲請清算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㈤提出債權人清冊(請向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聲請)。
㈥釋明債權人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之債權係何種債權、發生之原因及目前尚積欠之金額,並檢附債權成立之相關資料。
㈦陳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㈧陳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生活費(包含租金、醫療費用、餐費、交通費及稅賦等,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㈨提出租賃契約及交通工具行照。
㈩提出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
陳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並釋明聲請人各債權發生之原因(請勿以「借款」等籠統字樣回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