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柏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肆佰伍
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