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874號
原   告 南投縣仁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何進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淑美張定洲
   張博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淑美、張定洲等2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709元,應繳裁
   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3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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