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494號

原告 林妙珊

被告 胡芳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4日上午10時10

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本院職權調閱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6661號卷、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26號卷,請兩造前來閱卷,於14日內提出書狀表示意見(書狀繕本請逕寄對造,當庭提出郵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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