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494號
原告 林妙珊
被告 胡芳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4日上午10時10
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本院職權調閱臺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6661號卷、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26號卷,請兩造前來閱卷,於14日內提出書狀表示意見(書狀繕本請逕寄對造,當庭提出郵件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