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稅簡字第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稅簡字第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牌照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稅簡字第65號原告 盧德誌 上列原告因牌照稅事件,提出告訴狀(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送訴狀於本院),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合法訴願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以書狀補正事項如下:
1.記載「原告」盧德誌。
2.陳明訴訟種類、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3.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日期文號),並附具原處分書、決定書影本。
4.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黃育民 (處長)。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曾東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