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9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 黃章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章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