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217號
原告 黃偉明
上列原告黃偉明因與被告新加坡商愛星國際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伍仟零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