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660號
上訴人三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哲
訴訟代理人 邱俊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楊美珠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本院第1審判決,本訴及反訴均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本訴及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56,000元及54,440元,應分別徵第2審裁判費各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