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捌仟零伍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叁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