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1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盈謙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二)盈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