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1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立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催繳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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