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贓物等案件,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2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及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本院97年度生字第1124號裁定之附表所示之罪,經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97年4月2日確定在案。因該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6個月,參照98年6月19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其定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6月以上者,亦得易科罰金。上開確定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並無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向法院聲請裁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受刑人請求時,作為准予執行易科罰金之依據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98年6月19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闡述甚明。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並先後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431號、97年度聲字第879號及97年度聲字第1124號等裁定減刑、定應執行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附表:受刑人甲○○得易科罰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贓物│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月│月│├────────┼─────────────┼─────────────┼─────────────┤│犯罪日期│96年1月15日│95年12月25日│95年1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2449號│度偵字第2449號│度偵字第244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883號│96年度訴字第883號│96年度訴字第8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24日│96年4月24日│96年4月2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883號│96年度訴字第883號│96年度訴字第883號││判決├────┼─────────────┼─────────────┼─────────────┤││判決確定│96年5月24日│96年5月24日│96年5月24日│││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減更字第7950號│度執減更字第7950號│度執減更字第7950號│└────────┴─────────────┴─────────────┴─────────────┘┌────────┬─────────────┬─────────────┬─────────────┐│編號│4│5│6│├────────┼─────────────┼─────────────┼─────────────┤│罪名│搶奪│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月│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25日│96年1月15日│96年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2449號│度偵字第2449號│度偵字第244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883號│96年度訴字第883號│96年度訴字第8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24日│96年4月24日│96年4月2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883號│96年度訴字第883號│96年度訴字第883號││判決├────┼─────────────┼─────────────┼─────────────┤││判決確定│96年5月24日│96年5月24日│96年5月24日│││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減更字第7950號│度執減更字第7950號│度執減更字第7950號│└────────┴─────────────┴─────────────┴─────────────┘┌────────┬─────────────┬─────────────┬─────────────┐│編號│7│8│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5月│月│月又15日│├────────┼─────────────┼─────────────┼─────────────┤│犯罪日期│96年1月11日│96年1月12日│96年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4058號│度偵字第4412號│度偵字第411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1597號│96年度易字第1723號│96年度易字第17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13日│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1597號│96年度易字第1723號│96年度易字第1723號││判決├────┼─────────────┼─────────────┼─────────────┤││判決確定│96年5月10日│96年5月28日│96年5月28日│││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減更字第7950號│度執減更字第7950號│度執減更字第7950號│└────────┴─────────────┴─────────────┴─────────────┘┌────────┬─────────────┬─────────────┐.│編號│10│11│├────────┼─────────────┼─────────────┤│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5月│├────────┼─────────────┼─────────────┤│犯罪日期│95年10月中旬某日│95年1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2209號│度偵字第416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5444號│96年度易字第57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5444號│96年度易字第5754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2月4日│97年2月4日│││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3305號│度執字第38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