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四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齊潔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