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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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九日二十二時五十分許,在花蓮縣○○鄉○○路七五之四號,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毛重○.三公克,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業經戒治期滿而經本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戒偵字第一一七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前揭查獲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三公克)為違禁物,爰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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