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彰檢執│徒刑│八十九年│彰化地││年度易字│.⒎⒛││3054││十月十八│檢署│彰化地院│第133號│││毒品│柒月│日│毒偵60││.⒋⒛│││(執行中)│││53號││││├────┼───┼────┼───┼────┼─────┼────┤│本署執│徒刑│九十年四│基隆地││年度易字│..││1766││月底至九│檢署│基隆地院│第530號│││毒品│捌月│十年五月│毒偵93││..⒚│││(執行中)││三十日│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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