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688號債權人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
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有未受償之程序費有新臺幣壹佰零壹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