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683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捌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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