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682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四十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