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小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小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小字第24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樓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丙○○」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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