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2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方正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起息日為何日,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方正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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