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 吳春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國卿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下列資料,特此裁定。
一、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權人全部),及以地籍圖為底稿繪製擬通行範圍概略圖。
二、陳報擬通行範圍之面積,俾便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三、被告戴國卿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