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26號原告 劉勇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正弘 、 范雅雯 、 范雅渼 、 鄭博文 、 黃和貴 、 黃和平 間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依法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7,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格式,提出起訴狀暨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