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1號原告 曾王寶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卓瑞 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92
0元【計算式:(70+32㎡)×20000元/㎡×1/5+169600×1/
5=4419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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