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89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國財 被上訴人即被告東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堂發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2年2月2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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