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412號聲請人 黃毓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行關於「被繼承人 林寶英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號五樓之6)於102年2月11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林寶英(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號五樓之6)於102年2月12日死亡」。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翠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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