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383號債權人 蔡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金城李淑麗蘇淑珍張黃萬足張秀敏李明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對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額各為若干。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葉泰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