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65號原告 林柏賢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告名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武雄 被告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8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林伯賢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林柏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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