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五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而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而言,並須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安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抗字第三一八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認本院受命法官黃呈熹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迴避,然本件受命法官因職務調動關係,業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調離本院,原受命法官承辦之案件,均由承接該股之法官接續審理,是本件原受命法官自已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可能,亦無何應自行迴避之事由,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受命法官迴避,並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要件,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林卉聆法官蔡世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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