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二七號
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許清連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壹萬伍仟柒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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