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東簡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東簡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三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私菸長壽黃硬盒煙玖包、長壽尊爵圓角包淡煙肆包、峰牌洋煙陸包、MILD─SEVEN牌洋煙硬盒玖包、MILD─SEVEN牌洋煙淡煙拾包、大衛杜夫洋煙黑盒拾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七日附記: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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