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3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一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甲○○經本院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祺法官陳坤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