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00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壹年玖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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