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47號
100年度訴字第1335號上訴人 王麗琴 被上訴人 郭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2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