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38號原告 蔡筱婷 訴訟代理人 王大 為原告 蔡筱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玉瑾 律師
郭玉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宗文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64,85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102,962元(含訴之聲明第一項29,602,962元、訴之聲明第二項10,500,000元),應徵第一裁判費364,968元,扣除原告已繳164,856元,尚應補繳200,1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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