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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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4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紹安(原名王國榮)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王紹安被訴部分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王紹安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其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