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40號原告岡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慶安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複代理人 陳依伶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李賢義 訴訟代理人 張碧濤
黃春景 黃勇雄 律師複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
理由本件事證尚有未明確之處,應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