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1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呂致和 相對人即債務人合建成資訊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俊仙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1150號)
(一)緣債務人合建成資訊有限公司(下同)於附表所示之
期間,邀其餘債務人張俊仙、曾郡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參佰萬元整,其到期日及利率詳如附表所示。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共通條款第七條第(1)款之情形發生,依約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等共同簽立之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可稽。
(二)詎債務人合建成資訊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本金及繳納
利息,屢經催討無效,迄未清償,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整。債權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