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本件支票由票據全體記載之形式及旨趣觀之,票載發票人為程鑫廣告有限公司,甲○○應為程鑫廣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理公司為發票行為,非屬共同發票人,故債權人以甲○○為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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