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簡字第45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簡字第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四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三五五號),本院認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經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於民國八十四、八十五年間,先後因殺人未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褫奪公權六年、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八十五年六月五日入監執行,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假釋,刑期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屆滿,現仍在假釋期間內。竟不知警惕,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以動產擔保交易法動產抵押方式,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融公司)貸款新臺幣(下同)三十三萬三千九百元,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 李昀龍 所有之中華廠牌,LC1‧61SA車型,五○六○號自小客車一輛,三方約定李昀龍將每期應收款債權及本於分期買賣關係所生之請求權等均讓與裕融公司,並同時將上開買賣標的物向監理機關辦理動產抵押設定予裕融公司,甲○○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各期款項之付款日以郵政劃撥方式存入裕融公司指定之帳戶內以為清償,分三十六期攤還,每月一期,即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每期應給付九千二百七十五元,並約定該自小客車停放地點在新竹縣竹北市○○街○○○號。甲○○明知貸款未全數清償完畢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或使用上開自小客車,不得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行為,詎甲○○於償還九期貸款金額後,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即未依約繳付餘款,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將上開自小客車遷移藏匿,致裕融公司追索無著而致生損害於裕融公司動產抵押債權之行使(上開自小客車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路○段○○○號,由裕融公司尋獲取回,並於同年三月四日,在臺中市○○○路○號舉行公開拍賣,由 陳龍山 以十四萬一千七百元拍定,裕融公司尚有十萬四千二百五十四元之債權未受清償)。案經裕融公司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 謝旻吉 於警訊中、 連明忻 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指訴。
(三)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裕融公司客戶對帳單─還款明細、催收紀錄歷史資料查詢、存證信函、裕融公司訪查紀錄表各一份、照片二幀等附卷可稽。
(四)裕融公司協尋車輛申請書、車輛取回通知單各乙紙存卷可查。
(五)裕融公司陳報狀、臺中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證明書、拍賣車輛紀錄等在卷為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爰審酌被告以設定動產抵押擔保之方式,購買自小客車使用,僅繳交部分款項後,即將標的物遷移藏匿,致告訴人裕融公司受有追索無著之損害,兼衡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並已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此有和解書一份附卷存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四百四十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