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О四一號
原 告 欣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十五萬一千五百一
十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間向原告購買維修品數批,
貨款總計新台幣(下同)三十五萬一千五百十元,原告已依約交貨,被告所僱職
員於收貨時於出貨單上簽收,表明已收受貨品,惟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