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2012號
原 告 任國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金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3日內,補正本件訴訟之「原因事
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表明起訴之原因事實,僅附有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影本1份,致本院無從審理
,其起訴程式不備,爰依前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