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司調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魏玉菊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魏玉菊積欠聲請人債務迄未清償,嗣
聲請人查得被繼承人留有系爭不動產及另有未知之遺產,惟
相對人魏玉菊因積欠聲請人上開款項未償且未向法院為拋棄
繼承之登記,依法其應為遺產繼承人,惟恐繼承遺產後為聲
請人追索,乃與相對人 魏美右 、魏 吳阿冉 合意,由魏美右、
魏吳阿冉 就系爭不動產辦理分割繼承登記,魏玉菊全然放棄
繼承登記,其等之行為,不啻等同將魏玉菊應繼承其財產權
利(即應繼分)無償移轉予相對人魏美右、魏吳阿冉,自係有
害於聲請人之債權,故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第
1148條、第1151條規定、最高法院69年度臺上字第847號及
78年度臺上字第1583號判決等,請求相對人魏美右、魏吳阿
冉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0年2月9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
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相對人等公同共有
等語。
三、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屬形成訴訟之性
質,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
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
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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