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728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被 告 藍國華
)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728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下午3時52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1,385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1,385元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22日駕駛3A5531號車,過失撞及原告
所承保之AGR0905號車,經原告理賠後提起本件訴訟,本院
經計算零件折舊後,認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
係請求零件新台幣15,125元、工資新台幣47,450元、烤漆新
台幣37,110元、拖吊費新台幣1,700元,總計新台幣101,38
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且駁回其餘部分之主張。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