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847號上訴人即被告 卓明祥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2月11日所為
103年度易字第847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779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3年度易字第847號判決已於民國104年2月1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原判決,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如逾指定期限仍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