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重上更(一)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證契約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2號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 律師被上訴人 蘇守政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淑君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保證契約無效事件,應命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良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