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847號上訴人即被告 卓明祥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103年度易字第847號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779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易字第84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4年2月1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卓明祥(下稱上訴人),上訴人雖於同年2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書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前經本院於同年4月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業於同年4月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等情,分別有卷內刑事上訴狀及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是本件補正期限應於同年4月13日屆滿,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理由,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程式,自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