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上訴人 王麒瑞 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法定代理人 楊鴻正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日本院所為第二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對不得抗告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日以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茲抗告人仍對之提起獨立刑事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4月17日院欽文仁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本院處理,然核其指摘內容,應認係對上開民事裁定聲明不服,即應循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其誤載為提起上訴,當認係循抗告程序所為,自應適用抗告程序之規定處理之。惟查,該裁定係屬不得提起抗告之裁定,茲抗告人仍提起抗告,揆諸首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孫曉青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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