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402號聲請人 陳源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阮雪月廖榮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依聲請人所提之本票係記載「付款地:向營業所」,請查報該營業所地址,如未查報該營業所地址,則將駁回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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